01 概念与缘起
所谓“清洁发展机制”,也称为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即UNFCCC)与《京都议定书》等文件项下关于减排义务灵活履约的国际合作机制。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为38个工业化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排义务,即这些工业化国家在需要在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排放水平平均大约降低5.2%,并在其中确定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具体内容。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有关京都议定书履约问题(尤其是CDM)的一揽子高级别政治决定,形成马拉喀什协议文件,明确了清洁发展机制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根据《京都议定书》第12.2条,“清洁发展机制的宗旨应是:帮助非附件I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作出贡献;并帮助附件I国家实现它们在本议定书第三条承诺的温室气体限排或减排的量化义务。”换言之,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内容是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1的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1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即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然后这些项目会根据所产生的减排量获得相应的认证减排量(CERs),这些CERs可以用来抵消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或第二承诺期内的减排任务。而制定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考量是,温室气体排放对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具有全球性和非区域性的特点,即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无论从哪个地区排放出来,都会对全球气候产生相同的影响。因此,在不同地区实施减排项目所产生的效益是类似的,因此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可以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来抵消其自身的减排任务,从而降低了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总成本。
02 优势与障碍
如前所述,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二是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其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清洁发展机制的优势,一方面在于降低了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总成本,促进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它也是一项具有“互惠”性质的创新合作机制,即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开发CDM项目,进一步降低履行《京都议定书》承诺的成本,同时也可以通过交流合作获取新技术和开拓新市场,同时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更多外部的资金与技术支持,降低负面环境影响并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然而在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挑战和障碍亟待解决。从项目时间与复杂程度来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无论是开发还是管理均十分繁杂,涉及到多个环节和主体,项目持续时间也会非常长,可能需要较高的成本投入。从项目的收益和效果来看,对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能实际带来的减排效果,也缺乏较为明确的量化和验证标准,存在基准线设定、加法性判断、泄漏效应等技术问题和不确定性。从项目的分布情况来看,也会存在不均衡的问题,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与行业,因此仅仅依靠清洁发展机制所能获得的发展效益相对有限,而且会受到各项因素(如国际环境、经济形势、市场价格等)的影响导致波动。
03 CDM项目的实施
无论是CDM项目本身,还是参与CDM项目的国家,都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CDM执行理事会负责监管CDM项目的实施。CDM项目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1)获得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成员国的正式批准;(2)促进项目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3)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产生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而CDM项目的参与成员国必须符合三个基本要求:自愿参与CDM;建立国家级CDM主管机构;批准《京都议定书》。此外,工业化国家还需满足更加严格的规定,如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分配排放数量;建立国家级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体系;国家级的CDM项目注册机构;提交年度清单报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买卖交易建立帐户管理系统。CDM项目的实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大致包括:
项目设计与描述:当初步判断项目满足CDM相关标准时,需要根据CDM执行理事会的指南和方法学编制项目设计文件(PDD),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基本线方法、监测方法/计划、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等内容。
项目批准:CDM项目需要得到东道国指定的国家CDM主管部门的批准。例如在中国,CDM的主管机构是国家发改委,中国的CDM项目需要获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正式批准文件。
项目审定:项目开发者需与指定的经营实体签约,负责其审核认证的工作。根据每个项目类型不同,具有审核认证资质的指定经营实体也会存在差别。
项目注册:签约的指定经营实体需确认该项目符合CDM的要求,签署审核认证报告,向CDM执行理事会提出注册申请,并由CDM执行理事会作出决定。项目注册后可开始实施。
项目的实施与监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监测,并且需要按照提交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监测计划进行。监测结果需要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指定经营实体报告。一般情况下,进行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核证的经营实体不能为同一家,但小规模CDM项目可以申请同一家指定经营实体进行审定、核查和核证。
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核查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对注册的CDM项目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和确定的过程。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计算程序和方法,可以计算CDM项目的减排量。核证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根据核查报告,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一份书面的核证报告,并且将结果通知利益相关者。
核证减排量(CERs)的签发:指定经营实体提交给CDM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申请CDM执行理事会签发与核查减排量相等的CERs,核查无误后为该项目开立CERs账户并将相应数量的CERs划入该账户。
事实上,清洁发展机制(CDM)也是中国CCER的前身,国内CCER碳市场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也借鉴了CDM的机制与方法学。以前通过CDM,在中国产生的减排量可以在国际碳市场上销售给国际买家(以换取核证减排量CER),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中国的CDM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阻,进而中国开始探索是否如何将其用于自身碳市场的抵消和履约,进而针对国内情况进行调整和设计产生了CCER。